今天仔细看了下中外刑法诉讼法 感觉站长这次是彻底完犊子了

By mimi0123 at 2020-05-20

生在社会主义国家,就少指望扯资本主义国家的那套程序正义的蛋。连扯淡的空间都没有。

我国有关羁押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专门的羁押程序。我国的逮捕和羁押没有实现分离,羁押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必然结果。刑事拘留和逮捕的程序就是羁押的程序。西方大多数国家,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应该立即带到预审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由治安法官通过专门的羁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进行羁押作出裁决。在我国,刑事拘留和逮捕虽然是分离的,但是由于我国刑事拘留的期限较长,导致了羁押和拘留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在检察机关作出逮捕的决定或命令后,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将受到至少两个月以上的限制,没有专门的程序和机构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进行羁押进行审查。

(2)羁押适用的非司法化。国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通常是通过法官法定程序进行裁决,侦查机关没有权利对嫌疑人进行羁押。

在我国,羁押措施的采取是由侦查机关和监督机关来决定,而不是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决定。首先,在刑事拘留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各自进行自我授权,司法审查无从进行;其次,审判前就逮捕措施而言,检察机关通常是负责的机构,法院无权进行审查;再次,审前羁押的延长通常也取决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羁押适用的非司法化极易导致羁押的滥用。

(3)司法救济措施虚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规定,我国对审前羁押的救济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的救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一般把这种方式称之为主动救济,二是依被羁押人申请而引发的救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一般把这种方式称之为申请救济。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主动救济形同虚设,被动救济没有途径。既没有规定对被羁押者现实的法律保障,也没有规定违反救济措施的法律制裁,使被羁押者的权利虚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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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羁押期限的规定及其缺陷

(1)我国的立法现状在我国,羁押不是一项单独的强制措施,而是作为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必然结果出现的,所以羁押期限基本上相当于刑事拘留的期限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下面对刑事拘留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作简要的介绍。 ①刑事拘留的期限。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4天,但是如果被羁押者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可延长至37天。这种延长不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上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身份查清之日计算。

②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在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超过2个月。但是,在法定特殊的情况下,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可以经过多次延长,最后达到7个月。这还不包括退回补充侦查而引起的期限延长。同时,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在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况下,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羁押的期限。

(2)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我国的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有关羁押期限的规定存在着许多问题。 ①刑事拘留的期限过长。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可达37天。而且刑事拘留的决定权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不需要接受任何审查就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如此长时间的限制,这在国外立法中是非常少见的。国外逮捕的羁押期限也不过如此。侦查机关掌握了较长时间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侦查机关会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等目的,而滥用这一权利。

②羁押期限的计算过于弹性化。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我国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并不算太长,但是我国的羁押期限可以因为许多并不恰当的理由而重新起算或者是羁押期限的不确定性。如,因身份不明或另有重要罪行而导致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以及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延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但是对延长的期限并没有作出规定。

③羁押期限依附于办案期限。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出现这种现象,办案期限有多长,羁押期限有多长,羁押期限依附于办案期限。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审判阶段法院决定的退回补充侦查,都会自动地引起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延长,不需要任何机构的审查和批准。这些实际上都是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但是却被用作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定依据。

④羁押期限的延长缺乏司法审查机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刑事拘留后的羁押延长,还是逮捕后的羁押延长都没有经过司法审查。拘留的延长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逮捕后的延长由上级检察机关或者省级检察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是属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主要是控诉机关。因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审查都不是司法审查。所以在缺乏司法审查的羁押期限的延长程序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权利被滥用的现象。

mimi0123 at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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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国不是社会主义,其次社会主义之下如果有利用价值,会很快判刑然后放出来。

现在用拘押超时扣留来替代坐牢,连电视认罪都上不了,被不知道是隶属于哪个情报部门的单位惩戒,

坐牢都坐的不爽。

sorrysorrysorry at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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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小二手里真有料,还能在海外爆爆,做做利益交换,问题是没有。

抓几个书生,毛用没有。 你有无想过,现在那个最仇中反中的地下阿訇,当年居然是拿中国共青团的钱的,这才是真正荒谬的地方,共青团养的狗居然要咬死自己的国家。那么共青团也有责任,应该被判刑,被取缔。

实际上,共青团派系确实已经被彻底打倒了。

书生是多么可怜和无用,在这个等级森严,权贵操纵每个人命运的国家。书生和蚂蚁一样。

这就是中国知识分子的实际写照。

sorrysorrysorry at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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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简单点,鸡国整个刑拘和逮捕程序就是羁押本身,西方国家这两个阶段是分离的,逮捕之后是否需要羁押以防止嫌疑人逃跑的判断必须交由司法机构也就是具有专业司法知识的法官来判断。从这个层面来说,鸡国连羁押这个执法程序都不存在,更准确的用词应该是关押。关押行为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己授权完成。

关押时间也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己视情况而定,要是侦查过程中无法顺利取证或者调查,完全可以单方面延长关押时间,只要觉得有必要,关半年一点问题都没有。由于尚未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完全无权干涉。

通俗的讲,一句话,就是进去了。进去了再想出来就没那么容易了。特别是还发送了刑事犯罪调查通知书,基本上属于完犊子了。

mimi0123 at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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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老美玩的暗杀,被自杀,这种拘押和失踪的手段表面没有杀人,其实已经诛心

浦志强放出来又继续工作,tg抓了判了也挡不住他。他还找了个年轻女人生孩子 。不枉自己的革命生涯了。

以失踪为名义的古拉格,不愿意当走狗就彻底的改造,

也难怪某站背后的那个人为什么那样恐惧,把自己小心翼翼藏好,看来那个人大概率就在大陆。

我开始理解be4这样的人的恐惧 是有来由的。

sorrysorrysorry at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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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这种没有背景是就是容易被重判

岁在甲子 at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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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 #6 刘晓波仅仅被喝个茶训诫一下吗?他不是被监禁到死了?事情可大可小,但没有背景保护的话,就会非常严重。

岁在甲子 at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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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 #6 没组织的也抓啊,随便举个例子:

“2019年,来自明尼苏达大学的20岁中国留学生在中国被捕,被审判并被判刑,原因是他在美国学习期间使用匿名推特账户发布的推文。

这名学生 Luo Daiqing 在2019年暑假回到中国家中时被捕,并在2019年11月被秘密审判后被正式判刑。”

来源:https://matters.news/@iyouport/%E7%BE%8E%E5%9B%BD%E5%8D%8E%E4%BA%BA%E7%95%99%E5%AD%A6%E7%94%9F%E5%9B%A0%E5%8F%91%E5%B8%83%E4%B9%A0%E7%9A%84meme%E6%8E%A8%E6%96%87%E8%80%8C%E5%9C%A8%E4%B8%AD%E5%9B%BD%E5%85%A5%E7%8B%B1-%E4%BB%96%E6%98%AF%E5%A6%82%E4%BD%95%E8%A2%AB%E6%8A%93%E7%9A%84-bafyreibjfkijpbkkwdrfqd3lmsjdavz62isiqjwerqgzjcd3vpgpgfeswm

爱狗却养猫 at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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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 #14 您老请看:

原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7a654e725c040df9423ab2800a16a11

爱狗却养猫 at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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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 #12 根本没几个人知道他啊,也就几个所谓民运人士聊以自娱,属于作秀把自己作死了。

岁在甲子 at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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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 #17 第一,我不知道具体图片是什么,我看到报道中提到的证据是讽刺漫画,不涉及淫秽。

第二,如果涉及淫秽,告他侮辱诽谤罪啊。现成的法条,美国中国都有,直接告嘛。搞个寻衅滋事出来,赤裸裸地告诉大家,快把这件事政治化哦!

第三,《批评官员的尺度》,简介如下:

“1960年,因为一则批评性广告,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几乎被各地政府官员相继提起的索赔逼至绝境的《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力挽狂澜,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维护了媒体、公民批评官员的自由。《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两度普利策奖得主安东尼•刘易斯,以翔实史料、生动笔触,系统回顾了这起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案件,并循此为线,串接起美国人民争取言论自由的司法抗争历史,完美展现了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沃伦、布伦南、布莱克、韦克斯勒等伟大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爱狗却养猫 at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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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 #19 是您自己先拉出美国的一些观点让别人去读书 “不妨参阅下老美的一本书《批评官员的尺度》。” 人家拿出一个美国的真实案例说事,您又来教育别人别老拿美国人作标准 “各国,国情不同。宪法、法律,刑罚,判决…,也各有不同。鞭刑,绞首…仍有。美国不是全球标准,还没统治地球。”

反正是您说了算得了

XiongAn at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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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 #19 唉,大概是我水平有限,或者您自有某些思路导向,总之,和您讨论问题真的有点累。

唉,我试着总结下吧:您说只抓有组织的,我说没组织的个人也抓,请看罗同学的例子;您说没有证据不可信,我说有证据;您说抓起来是因为不雅图片,罗“自由过了火”,我说我看到的图都是政治讽刺相关,就算有不雅图片理应走侮辱诽谤罪而非寻衅滋事;您说国情不同,而且我连图片内容都不知道还说什么。

好吧,那我说,判决书里说有40多条推特,我又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办案人员,更不是法官,怎么可能看到过所有的图片?我看到的报道里就两三张图片,都是政治讽刺漫画;而且寻衅滋事,本身就是“政治罪”而非“淫秽不雅罪”。

谁主张,谁举证。您要是罗同学推特的忠实粉丝,看到过所有40多条推文,所以才能自信地说图片的内容在美国也会吃官司,那就请说明:都有什么图片,哪些有问题哪些没问题,图片违反了哪些中国和美国法条,并请论证发了这样的图片(如类似的讽刺川普的图片)在美国也会吃官司、以及吃什么样的官司。

再回到原来的问题上来,您既然也知道“国情不同”,中国涉及政治、尤其是“领导人”的言论标准很严格,那也不用说什么宪法、法律。中国党高于法,所以才有寻衅滋事这样的口袋罪。所谓“存在即合理”,是说存在有其理由,而并不是说,凡是存在之事即是正确、应该的。

#20

隔了近一年,公安是如何知道他真实身份,户籍地,家庭地址,特别是如何知道他回国了呢?

每个人回国都要入境的啊。他如果已经在清单上了,入境的时候海关就直接上报公安了呗。

公安怎么侦查的我当然不知道,所以下面说的都是合理推测:如果推特账号和国内手机号相连,那国内的信息当然什么都知道了。

爱狗却养猫 at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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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 您另外@我的一个帖子我也直接在这里回您了。您引用1798年美国的《防治煽动法》,来论证言论自由有边界;我是不是也可以引用中国清代的刑法,来论证有大不敬犯上之语砍头也是合理的?不同的法律实践,只能说明,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有些言论被认为是犯法(或可以被解释为犯法);但这不并代表为了言论把人囚禁甚至砍头,就是正确的;这也没有触及您帖子的主题,“言论自由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至于您帖子的主题,您自己发的很多内容已经解释了,言论自由在实践上的边界是在不断探索的;在美国这个边界在上个世纪通过司法系统的判例逐渐扩大。而中国的法治环境下,要出现类似的对于言论自由边界的探索和延申,不知道您有没有信心,反正我是没有这个信心。

最后说一句,其实我和您讨论,真的不在乎您是什么身份,也不在乎您是什么立场,我只看您怎么说话。

爱狗却养猫 at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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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 #25 谢谢链接。“冒用他人名义”的指控,我在两份判决书中都没有看见。当然说不定判决书前前后后改过措辞,有三个甚至更多的版本。而您说的“冒用一个叫马锦青的人的身份”,属于小道消息,真假确实不知。

爱狗却养猫 at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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