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民共和国
Michael Caste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the Disappeared:Stories from inside China’s system for enforced disappearances (Safeguard Defenders, 2017),2019年出了第2版。中文版《失踪人民共和国》,可在 Safeguard Defenders 的官网或者其他平台免费下载。我刚刚翻了一下中英两个版本,内容不完全一致,英文版(2019)内容更丰富些。
Key Words: RSDL, Enforced Disappearance, China, Human Rights,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Law
以下简介为复制粘贴:
《失踪人民共和国》通过十一位受害者的第一人称讲述,揭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全面而冷酷的面貌。本书的英文版面向全球读者,旨在提高人们对这项严重违反人权且鲜有人知的制度施以关注。中文版则面向中国公民,例如人权捍卫者、律师、活动人士、网络博主、以及最关键的受害者家属,以此帮助他们为未来可能成为受害者的情况做更好的准备工作。
什么是RSDL?(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at a Designated Location)
RSDL是中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缩写,实际上它是实行强迫失踪制度的委婉说辞。在RSDL期间,人们可以凭空消失六个月,被单独监禁于不受司法系统控制的专门设计的监狱。一旦被置于RSDL,受害人的家属不会接到官方告知当事人下落的通知,也不被允许律师的会见,甚至连国家检察官也不能提供监督和控制。一旦人在里面,没有任何机制和途径允许当事人为遭遇的绑架申诉和对抗。人就这么失踪了。
自从2013年RSDL被写入法律以来,许多的律师、记者、NGO工作者和人权捍卫者等上千人受到了这个制度的影响,而且它的使用也一直在不断扩大。被系统化的使用,或者说以广泛的形式,强迫失踪在国际法的定义下,就是“反人类罪”。
2013年RSDL被写入法律以来……
我记得在一个法律网站上看到,说当初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写入新刑诉法颇有争议(直到现在在法律界也一直有争议),但在侦察部门和检察方强烈要求下还是成了法文。大家都知道这种手法被滥用,但是没办法,警方和检方觉得太好用,专治各种“拿法律当挡箭牌”的“刁民”。
在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本身就是相当不平等的。指监制度更加加剧了这种不平等。恶法的口子一开,除非上面发话,否则很难收回来。2003年胡温当政时还能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现在嘛,呵呵。
滕彪不就是个共特,现在特务都高级了,伪装成民运人士,还配合出书
这个介绍里面说被单独监禁于不受司法系统控制的专门设计的监狱。请问那受什么控制?还有个回复说警方和检方觉得好用。警方和检方不就是司法系统吗?
本身作为一个法条,被滥用,可以讨论进一步明确条件,但是直接把这个法条污名化,根本不是讨论的样子。 http://law.china-aseanlawinfo.org/qikan/1510173792.html
@momolook #6
你这傻叉有点阅读理解能力么?我骂你的“点”在你的“胆子”?
一句 “警方和检方不就是司法系统吗?”,你认知里“警方”是个什么概念?国安、国保、法警、狱警、刑警、交警、武警……. 在你这儿都不分啊?我骂的是你这无知无畏无耻、没半点自知之明的白痴。
你跟我讨论没用,因为这法条不是被书中的受害者、或者我、或者哪些反对者”污名化”的,而正是被你国那些执法者污名化的。你要在中共国从根本上对这法条去污名化,那就得和你们习大大交流,习包子说东,那政法委头子、国安头子、国保头子、五毛头子等等一帮恶棍太监就不敢说西。哪来的颠三倒四的五毛,死远点
@momolook @李五毛 几个回复:
- “单独监禁于不受司法系统控制的专门设计的监狱。”
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走惯常的司法系统。刑事拘留一般都是公安带到看守所,然后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日内答复,批准逮捕则有可能继续在看守所,或者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般在家里)。由于在看守所的情况相对透明,家人知道人在哪里,不能阻止嫌疑人见律师,同时理论上审讯都有可查录像,所以警方如果需要审讯或拿口供,限制很多,不能用超常规手段,如果嫌疑人特别懂法律警方可能根本从他嘴里拿不到任何有用的口供;而对检察方来说,定罪判罪的一大证据就是嫌疑人口供。所以,司法系统内惯常的刑事拘留程序,警方和检方一些人认为不利于他们的工作,希望扩大其“便宜行事”的权力。
而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就是这种允许警方在*重大案件*中便宜行事的法条。它规定可以让一个人“失踪”,除了办案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可能是一般公安,但是我所看的例子多是国保,也就是公安的“一局”,属于政治保卫的特殊部门,在公安内部地位超然;另,国安是不归公安管的,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属于警方,和国保完全是两回事),没人知道人关在哪里。在这段失踪期间,嫌疑人无法联系家人、律师,而且警方可以使用各种非常规手段审讯。根据经历过指监的人描述,大多是在不知名的地点单独关押(一般不会是监狱,更不是正规的看守所,如一些废弃的宾馆宿舍等建筑),而且审讯手段可以相当非人道(如不许人睡觉、24小时手铐、不准移动、精神肉体折磨等)。
由于指监让警方能完全掌握对嫌疑人的主动权,嫌疑人在指监期间没有权利,所以这种方式对警方查案/搞口供/检方定罪是非常好用的。虽然理论上指监只应该应用于重大犯罪(“寻衅滋事”并不属于重大犯罪)或是嫌疑人无居住地点的情况,但在实践中,被大量滥用于不符合条件的指控。法律界由于是律师界的人士一直对此非常不满,但无计可施,因为公检法才是代表国家机器的那方。
西方也有“戴上电子脚镣接受监视“,同中国“RSDL”有何区别啊。
西方的电子脚镣监视一般是应用于home arrest/home incarceration,或者说,在家软禁/监视居住。与RSDL的最大区别就是,程序是透明的,人在哪里是知道的,嫌疑人有随时会见律师的权利,软禁/监居住期间警方不能采取非常规或非法的行为。
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不是才抓了么?
孙为什么被抓有多种说法。在目前的高层政治环境中,我的印象是,忠诚不绝对就是绝对不忠诚。
@momolook #17
任何法条缺乏监督,都可能被滥用,作为警方,什么权力用起来方便肯定就用哪个,中外都一样。
这点我很同意您。
一定要假定在中国就是体制邪恶带来的并没有什么理由。
这点我不同意。我认为中国确实有体制问题,也即党高于国,党高于法。例如指定地点居住这样的法条由于其潜在的违宪风险,在绝大多数民主国家都不可能通过。当然私下的滥权,在哪里都存在;但有“法律保障”的滥权,是个很大的问题。
从我个人角度,对很多这种当事人自称严重肉体折磨的事情还是有一定怀疑态度的。
指监本身由于其秘密性质,就是黑箱子,只怕除了当事人和直接办案人没有人能肯定地说发生了什么。就我个人来说,我看到过有人在推特上贴出的被打受伤的照片(当然您可以说这可能作假)。同时,我看见过描述的各种无痕迹的折磨手段,不会留下明伤,只会留下暗伤;例如不让人睡觉、极端限制人活动空间(如把人长时间关在一个只能半蹲的空间里)等等。
我只从警方的角度来推测,如果我想得到更多的信息破案定罪(具体激励:这是我的工作;破案定罪了有奖励;破不了案可能影响我的前途),同时在指监的条件下又没人限制我可以采用的手段,考虑到手段太过分的话嫌疑人出去以后可能会有隐患,我很可能会使用各种“无痕迹”折磨手法,达到我想得到的目的。
@李五毛 #9
虽然回复你纯粹浪费时间,因为都能自己通过看资料和思考来辨析的问题。但不回复吧,我就是在助长墙内自信满满的傻叉臭气、以及这股臭气在墙外的扩散。你国自信满满的初中生能 定于一尊 真不是偶然的。
把你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 跟欧美一些国家的 House Arrest 相提并论,说明你非但对二者一无所知,无知还不学,搜都懒得搜?也许你连怎么搜索这些信息都找不到门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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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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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与RSDL相关的法律条文,那么它在现实中执行状况如何,当然一般人是不得而知的,也不指望加害方或利益相关方良心发现,目前只能通过受害者的讲述去了解,那你自己找来看啊。我主题中放那么大张封面,你瞎的?
仅从【端点星】案,就能窥见RSDL在现实中执法状况之一斑。办案者有没有依法行事,检察院有没有“实时监督”。端点星三位青年相对709律师还是 low profile 的,尚且如此。
1)三位志愿者被RSDL到底是因为没有“固定住所”,还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显然不是前者;显然也不是后者,因为通知书给出的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罪”。这叫依法?这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办案的是文盲还是法盲?
2)三人的家属有没有在24小时内收到通知?据我所知陈玫家属没有。
3)为何律师想要接触案件、找办案部门和办案警察都阻碍重重?为什么律师还被警察上门警告,不能在网上公开发表此案相关工作情况。你国警方办个”寻衅滋事“案这么见不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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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讲House Arrest,孟晚舟在加拿大就是这种处境。但欧美House Arrest,虽有分不同级别的自由限制,但我没听过北美或者北欧西欧哪国有广泛和被系统性运用如你国的——把人”绑架“到某个不明地点,切断一切外界联系,黑箱操作的——所谓“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孟晚舟在加拿大住自家豪宅,有被监控下的通信自由,可以在指定时段、指定区域范围内外出活动,可在居所会客,还能高调出现于媒体,换作你国大概要电视认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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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五毛 #10
再看你这两条:
“被单独监禁于不受司法系统控制的专门设计的监狱”。这句是有问题的。
专门设计的监狱又不受司法系统控制,经费,编制从那来?
第一条中,”单独监禁“,”不受司法系统控制“和”专门设计“,从RSDL在现实中执行状况来看,我认为基本上没有问题,最多”监狱“要加个引号。然后我给出的原文里,这句前面有个“可以”的限定词你看到了么?你自己看文字不看全,怪别人写得有问题?
至於第二条,我已经说了很多,也提供了一些参考资源,上面还有网友 爱狗却养猫 的分析,比我专业多了。如果你仍旧想不通,那真没办法了,要让在知识和见闻上都很寡陋的初中生理解一些东西是不现实的。
比如你可能认为中纪委、监察委、政法委都是受司法系统控制的,估计在你的知识面里根本都没这些概念。而你对“监狱”的认知,可能只有这么一种:即经法庭判决后犯人住的地方,在其中里有通话、通信,会面和接收外界物品等等有限权利。我认为你对你国存在的形形色色的”黑监狱“一无所知,当然也无法理解RSDL产生的“黑监狱”现象。国安、国保都有编制,他们在办案中会主动和诚实地亮明身份?律师都找不到他们,你还认为他们受“司法”系统控制?而国安、国保是受司法系统“控制”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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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的是什么
@aa45984654 #29 是在说”指定地点监视居住”这一法条。楼主介绍的书主涉及到这个法条执行中存在的侵犯人权的一些问题。这一法条的用途、性质和争议可看帖子下的讨论,也可以您自己谷歌查询。
@李五毛 #30 法轮功我是不信的,但是我不否认他的价值,因为有些痛苦的人需要有寄托,有些压抑的人需要发泄。还有这黑监狱,应该是有的,可能用来审问敌国间谍之类的。国家并不需要搞这些来掏空国库,因为直接印钱就可以了。 还有国外来的人,这确实有可能,比如俄罗斯,但这跟普通人没什么关系,他们要弄一个人太简单了,你根本没有反抗的能力。
@李五毛 #30 李同学,我根据对您一向来的(可能错误的)了解,猜想您当时提问的动机,未必是不相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个条例的存在,或是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而是觉得“不受司法系统控制的专门设计的监狱”这样的用词不准确及夸张。
我的(可能错误的)理解,楼主为什么带着强烈情绪回复,是因为与2049间接相关的端点星志愿者正在被指监,不知所在地点,不知何时释放,不知经历什么,家人律师都见不到;而指监在执行中有大量滥用情况,这是经历过的人和法律界人士都提出过的现象。因此,很多人对端点星志愿者非常担心,而这种担心,会反映在涉及此类问题时的态度上,也就是在觉得有人在为指监辩护时,会愤怒,也会有对人不对事、扣帽子的情况发生。
对于您的一些具体疑问,前面有所涉及,我再集中解释一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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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指的是“检察院”和“法院”两个部门;在调查立案阶段,主要是指“检察院”。检察院在一般刑事调查中对于公安部门(严格上来说属于执法部门)有一定的监督作用,而且公安部门在将人带走后必须及时向检察院申请立案。关于公检法的关系,可看中国人大网的介绍(http://www.npc.gov.cn/npc/c2278/200012/bab570a7af47499cac8c2e4067a415fb.shtml)。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完全绕过了检察院,办案的部门(公安也好其他也好)可以长期扣押嫌疑人,无需向检察院报备,检察院也不知嫌疑人的所在和状况。所以“不受司法系统控制”这一点,完全没有说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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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设计的监狱”。这个说法不是很严谨,可能会造成误解。严格上说不是“监狱”,只是“临时关押审问地点”。而所谓的“专门设计”,我的理解是“临时地点”并非像一般监狱那样为了将犯人关在一起熬刑期,而是为了秘密关押和审讯。因此这些地点往往有一些特性,如地点保密(一般监狱地点都能查到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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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您所说的“黑狱警,黑武警,黑管理人员……黑钱”,虽是反讽,也属于无的放矢了。指监这一制度多涉及到国保这一公安部地位特殊的部门,好听些是政治保卫部,难听些是秘密警察。但“秘密”并不表示其是用“黑钱”的“黑武警”。国保们当然都是有编制的,经费也当然都是有记录的。虽然指监系统可算是巨大维稳体系中的一部分,但当然不等于它用了所有的维稳经费(顺便说一句2019年维稳经费估计为1.4万亿元,您有疑问可以自查),更没有任何人说它会把“国库掏空,经济崩溃……上千万黑狱警”这种事(除了您的反讽)。
从我个人来说,我自然也有我的立场。但说到底,我只是希望大家都能对于不公之事、与遭遇不公之人,有一份基本的同情心。
@李五毛 #39 我不否定执法机关常规部门的很多从业人员素质不错,而且很多大城市的看守所变得更加讲程序更加透明化了(前面我也提到这点,还说值得表扬),但是违规甚至暴力执法事件仍偶尔有之(随便举个例子,雷洋事件)。
但这里讨论的不是这些明面上的执法机关,是不在看守所进行、多由公安特殊部门(国保)执行的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政策。这种政策是个黑箱子,您说没有不文明,我说有不文明。您的理由我不知道,我说我的理由。
首先,从认识论上,我们对事物的认识不可能完全来自于自己的亲身经历(比如地球绕着太阳转),而且亲身经历也不能涵盖所有的类似事件(例如,我自己吃到一个烂苹果不代表所有的苹果都是烂的)。所以,认为某样事情是真实的,可以来自权威(如科学理论和证据),可以来自他人讲述的经历。
其次,对他人讲述的经历,我对“孤证”保持怀疑,但“群证”就值得重视。如果一个人说自己从小贩甲处买到了烂苹果,我可能半信半疑,但如果有好几个不相关的人都说从小贩甲处买到了烂苹果,我就有理由推断,小贩甲卖的那批苹果有大量烂的。
最后,应用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问题上,没有权威可依,所以就看信不信他人的讲述。我见过很多人的讲述,其中有人讲指监就是软禁,问了几个普通问题,伙食还行的;也见过有人讲被非常规手段讯问(如不让睡觉、食物不足、甚至暴力虐待的等等)。这些人有中国人有外国人,背景不尽相同,时间也不同,所以我才得出指监中存在非常规手段讯问和不文明执法(程度和范围当然无法精确估计)这一结论。我自认为,我得出的结论是符合科学认识方法,而不是“偏执走极端,无限扩大化”。
#39
“端点星志愿者”遇到的这种情况,属于有线索,讯问,调查,查实。真证据确凿,会是有逮捕今的抓捕,入监。
目前看来确实是在讯问,也有考虑到两会因素隔离监视的可能性。
至于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就是没什么好侦查的了,警方抓人到看守所(中间可能保释出来) –> 检方起诉 –> 法院审理,如果判入监才入监。也不是直接入监,程序还是很长的。
@李五毛 #30
墙壬又蠢又赖而不自知,说的就是你。看你的回复,我觉得你还是什么资料都没找来看,或者因为愚蠢而自信满满的状态,什么都学不进。朽木不可雕。
我也是被匪共洗脑过来的,虽然从小看禁书(香港亲戚带进的“反党反政府反国家领导人”类书籍),小时候还没网络呢,家父的80年代的藏书是我的开智启蒙读物。但正式“反洗脑”还是从n年前出国后开始的,持续到现在我都认为没有完全地“反洗脑”成功。我的“反洗脑”开始和持续的时间肯定比你早而长,作为过来人看你这些观念是怎么一回事,是非常明了的。
我在国外长居过不止一个国家,回头看中国比较,看墙内、墙外的(简体)中文圈,回顾自身思想变化的经验,我说“中共国70年大部分时间都在黑暗中”以及其他一些观点(比如对法轮功的看法),和你所持的观念或判断,所立足的基础是不一样的,你能明白吗?我不懂怎样跟一个可能连省城都没跨出过的自信满满的井底初中生有效交流,我也没有幼教的耐心,说到这份上了。你以为我反共是反什么?仅仅是中国共产党?中共还只是个象征性的东西。
@李五毛 #43